李某诉XX公司拖欠工资、社保一案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李某就职XX公司,任普工一职,双方商议月工资4000元,2010年10月,李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2015年8月份工资4000元,10月份工资1800元,报销费用2000元,并支付社会保险金2100元;同时支付没有购买保险给予的补偿1750元。庭审中,李某提交了《离职工作交接表》作为证明。
[XX公司答辩意见]
庭审中,XX公司辩称,李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且其实际工作地址也非XX公司办公地址,自然不存在支付工资及设保等问题。但是XX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仲裁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XX公司理应支付欠付工资,应报销费用、社会保险金及没有购买保险给予的补偿的诉请,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委依法不做处理。
[律师点评]
1.举证责任问题
一般来讲,劳动争议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
(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在认定劳动关系事故存在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仲裁受理范围问题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下列事项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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